乐山师范学院厅级以上科研机构专职科研岗位和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鼓励广大科研人员更好地从事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包括学校的厅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校级和教学院(部)设立的科研机构不在此范围内。
第二章专职科研岗位的设置
第三条 厅级以上科研机构专职科研岗位数需符合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每个机构的具体岗位数由人事处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提议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确认。
第四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获得者可以申请并经人事处与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确认后成为相应科研机构的临时性专职科研人员,时间为1-3年,项目完成或期满后退出机构。
第三章专职科研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聘任,其中主任为专职科研人员,副主任原则上由挂靠教学院(部)的院长(主任)或分管院长(副主任)兼任。主任需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
第六条 科研机构除主任和副主任外的专职科研人员由挂靠教学院(部)根据岗位数提出建议人员名单由学校聘任。专职科研人员原则上需具备以下条件,如不具备下列条件又确需从事专职科研岗位的由教学院(部)做出书面说明: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2.有较固定的研究方向,且与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一致。
3.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
4.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获得者要申报专职科研岗位应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后由所在学院报人事处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核。
第四章专职科研人员的任务
第八条 专职科研人员可以根据所在教学院(部)的工作需要在不影响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但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所在教学院规定的同职级教师基本教学任务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专职科研人员至少需完成同职级专任教师3倍的科研工作量,机构主任(负责人)完成相同职级专任教师2倍的科研工作量;或根据机构类型、建设项目单列任务。教学院(部)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科研工作量,但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第十条 国家项目的负责人申请专职科研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不得申请延期。
第五章 专职科研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按学校相关文件划拨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统筹分配。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承担了教学任务或所在学院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及超科研工作等由所在教学院(部)统筹分配。
第六章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年度和聘期届满考核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办法》要求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十四条 申请专职科研岗的国家级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向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书面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如项目不能按期结题,在项目到期的次年只能享受相应职称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的80%,直至项目结题的次年才能享受全额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乐山师范学院
二0一五年 四 月二十 日